延安2级法院将国有土地判为集体“势力范围”
核心提示:
■延安宝塔区白家坪村“三产”改造竟改造到凉水井居委。原本集体土地房产商业改造,要“侵吞”国有土地。
■白家坪村“三产”改造申请及其批复文件都显示,其只是将村上43孔窑洞及其家具城,改造成综合住宅楼、三产综合楼。但是,延安拆迁办、宝塔法院、延安中院的一系列行政裁决、判决,都将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凉水井居委3家住宅,划为白家坪村“三产”改造“势力范围”。
■面对要被“侵吞”的住宅,凉水井居委的3家居民只能打官司,但这个官司越打越糊涂。最为惊诧的是:延安中院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进行了判决。而且,该判决还将5人申诉案判为6人申诉。
延安市宝塔区凉水井居委居民席云、杨怀富、李强德三家怎么也没有想到,宝塔区白家坪村“三产”改造竟改造到凉水井居委,他们的房产要被人按照村民住宅改造处理。为此,他们不得不纠缠在打官司中。
国有土地住宅成了集体“三产”改造范围
“白家坪村在向拆迁办申请的裁决中声称我们凉水井居委3户是他们的村民,实在荒唐!而拆迁办先后数次上门威胁,难以理解”。几位有居民身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者说。
凉水井居委居民席云、杨怀富、李强德三家都拿着自己的房产证明,国有土地证明,以便证实自己的说法。
据他们讲,白家坪村“三产”改造申请都是经过批复的。该村只是将村上43孔窑洞及其家具城,改造成综合住宅楼、三产综合楼,这个也没有错。但是,他们在给拆迁办的裁决申请中,竟然开始将他们3家称作是白家坪的村民,对他们的住宅也要进行改造。
“我们当然不信,也不会同意”。于是,3户居民向宝塔区法院提起上诉。之后,宝塔区法院行政庭进行裁决。该裁决认为:3户房屋“位于宝塔区白家坪村三产、综合楼建设用地范围,属应拆房屋”。
与法院裁决不同的是审批资料。白家坪村委会《关于新建综合楼及三产项目的申请报告》上,他们“申请将村上43孔窑洞及家具城进行改造修建综合住宅楼、三产综合楼”;《延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批复的也是“商住综合楼及三产用房项目”;白家坪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中,该村申请的也是“在本村原村民住宅及三产用地处建造”,土地部门批复的也是“选址在本村原有建设用地”。
此裁决难以说服凉水井居委居民席云、杨怀富、李强德三家。他们拒不执行。
席云、杨怀富、李强德三家身份依然是城市居民,但在拆迁办、区法院的眼中,他们的房产已经“属于”集体“势力范围”。
一个涉及国有土地资源转让的问题,一个涉及私人财产的问题随之开始。
怪象:凉水井居委居民的律师缄口不谈官司
无奈,凉水井居委居民席云、杨怀富、李强德三家只能再与延安市拆迁办、白家坪村委会在延安中院打官司。
延安市中院的判决书维持了延安市拆迁办行政裁决和宝塔区法院的判决。认为裁决和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遵循的程序合法,适应的法律正确”。
而上诉人则认为,延安中院的判决是个“走过场”式的“抄写判决”,其理由有三:
其一,他们向延安中院上诉的是5人(席云、杨怀富、李强德弟兄3人),而中院的判决书中,将5人申诉案判为6人申诉。这不仅是个错误,而且反映出中院实际上是抄写了宝塔区法院的判决书,只不过在抄写时没有留意,将5人申诉案判为6人申诉而已。而且,反映出中院根本就没有把该案件当成回事;
其二,白家坪村村民白建斌没有向中院申诉,但在判决书上被中院添加为申诉人,其用意何在?是在“抄写”一审时没有注意添加上去的,还是故意添加上去的难以明白;
其三,凉水井居委居民的律师缄口不谈官司,其背后反映了一定问题。凉水井居委居民席云、杨怀富、李强德三家说。
延安中院判决书载明,该判决是2008年7月23日作出的。
据席云、杨怀富、李强德三家介绍,延安中院在没有调查取证,并在隐瞒当事人的情况下,做出了判决书。
席云、杨怀富、李强德三家说,他们在向中院上诉之后,聘请了某律师事务所贾律师,但该律师始终没有机会与中院行政庭沟通情况。7月25日开始,该行政庭有关人员还在向当事人索要国有土地证明复印件。直到7月28日,该行政庭一位副庭长还看了土地证原件以及复印件。28日,才告知他们3个当事人到宝塔区法院了解情况。29日,当他们到区法院才知,早在7月23日,中院判决书已经生效了。
至此,上诉的5位当事人无奈了,他们聘请的贾律师无话可说了。
中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贾律师缄口不谈;该官司到底如何认定,贾律师依然不谈。
凉水井居委3户居民住宅能被白家坪村侵吞?
白家坪村“三产”改造申请及其批复文件都显示,其只是将村上43孔窑洞及其家具城,改造成综合住宅楼、三产综合楼。但是,延安拆迁办、宝塔法院、延安中院的一系列行政裁决、判决,都将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凉水井居委3家住宅,划为白家坪村“三产”改造“势力范围”。
这是个不争的事实,有2级法院判决书为证。
席云、杨怀富、李强德三家住宅属于国有土地,也以土地证为证。
白家坪村各种批复证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中也称,该村申请的也是“在本村原村民住宅及三产用地处建造”,土地部门批复的也是“选址在本村原有建设用地”。
以,凉水井居委居民席云、杨怀富、李强德三家住宅不属于白家坪村“三产”改造“势力范围”。尽管这样,拆迁办和开发商,以及白家坪村还企图与凉水井居委3居民“协商”如何“征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法》规定,我国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得在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机关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任何“征用”土地,都要经过土地部门批复的,但白家坪村“三产”改造“征用”凉水井居委3居民住宅土地没有该批复。2级法院确没有明确这点的前提下,将凉水井居委3居民住宅土地,划在白家坪村“三产”改造“势力范围”。
该事件到底如何解决,还是个未知数。
作者: 雨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