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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表于 2009-8-26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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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尚且难以特定化,何况正在建设中的预售房?对一个难以特定化,并且仍在形成中的标的物进行买卖,无异于买卖一座海市蜃楼。
事实上,所谓商品房预售,本质上应当是开发行为、承揽(定做)行为与买卖行为的混合。开发行为体现于商品房开发的全过程;承揽行为体现于发展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这一过程基本上是按照购房人的定做意思完成的;买卖行为则发生于发展商交付标的物并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在此期间,买卖双方形成明确而完整的要约与承诺的流程。
显然,承揽行为被发展商的生产行为与出售行为所掩盖了,也同时被立法者与司法者给忽略了。换言之,卖方的承揽意思被解释为出售的要约邀请,买方定做的意思被简化为买卖合同中的要约行为。这样的结果是发展商省去了建房过程中承揽人应当承担的义务,而买方却不能省去定做人的义务;后者基本上是无条件地接受发展商开发出来的房屋,否则,将面临着没收定金和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发展商计算损失的标准正是以承揽内容为依据的)。
从法律的角度讲,房屋交付后,其有形部分的瑕疵责任可以由发展商承担;但是,房屋的无形部分,尽管令买方非常不满,却因为难以举证,只能是满腔怨愤,却无处话凄凉。
可见,商品房预售制度加重了买房者的义务,将其置于交易中的不利地位。
毫无疑问,买方应当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但是,前提是必须给他一个平等的谈判处境。这一处境应由两部分组成的,一是他能够充分认识、了解和感受自己要购买的房屋,就像在案上挑选大白菜一样;二是他能在此基础上自由地与发展商谈判房屋的价格。
只有买方自己才能对标的物加以特定化。如果房屋的无形部分不能令他满意,除非他在价格方面得到弥补,否则,他完全可以自由地放弃这笔交易。显然,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中,买方做不到这一点,正如购菜人不能保证未来进了蓝子里的菜就是现在预购的大白菜一样。是商品房预售剥夺了买方的选择权,并将这一有失公平的做法制度化。
当天平被人为地倾斜,混乱就注定了。
让我们回过头来,重新认识商品房预售制度必须存在的理由。
某市国土房管局曾就不能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解释道:“房地产开发是一个需要巨额资金投入的行业,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到商品楼竣工、验收合格、确权,不但需要巨额的资金的投入,而且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如果废除预售商品房制度,势必增大开发企业的投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老百姓短缺过的东西不只有房屋,还有更多的生活必需品。直到现在,水、电等能源仍然困扰着国人。然而,只有房地产这一“商品”采用了预售制度。令人庆幸的是,我们假定的大白菜预售制度没有出现!
需要巨额投资和生产周期较长的行业也不只房地产一个行业,为什么别的巨额投资行业没有预售,问题照样能够解决?
收益与风险应当相辅相成,这一观念已在中国大陆深入人心。然而,中国大陆的房地产却打破了这一规律,成为一本万利、没有风险的暴利行业。目前,房地产投入之低已经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开发一个项目,只要一点点启动资金,几个亿的项目都可以做得下来。巨大的收益与极小的风险,导致一些人只要能搞到一小块土地,就想从事房地产开发,也竟都能进入房地产行业。笔者认识的一位开发商,身无分文,仅凭关系搞掂一块土地,便拉开了开发房地产的架势。
不要怕亏,有银行和预购人顶着呢!
本来,只要市场有巨大的需求,资金的涌入恐怕是挡都挡不住的事情。中国大陆的法律逻辑却是:正因为市场有庞大的需求,所以,需要弄个预售制度出来,给开发商一个融资的特权。
由于开发房地产不需要多少钱,开发商赚到钱后,要么转移出去,要么用来囤积土地。这样,便出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奇观,一方面,房屋价格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与房屋空置率屡创新高相伴的是大量的城市居民无房可住,而发展商却不愿意降价出售。道理很简单,楼房闲置,押死的不是发展商,而是银行。为此,有的地方不得不由政府买单来消化这一难咽的苦果。市场经济的规律在中国大陆的房地产行业基本不起作用。
当前的形势表明,房地产市场并不缺乏资金;相反,总是因为资金流入的过多,导致政府不得不背着干预市场的名声强行降温。今天,国务院、国家七个部委的文件一个接着一个,各种招数都想到了,希望扼制房地产的升温。可是,没有人对预售制度提出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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