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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决定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从625元提高至725元

延安决定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从625元提高至725元

  9月3日上午,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农村低保工作的意见》指出,各有关县或设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低保具体标准,但不应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每人每年693元指导标准。记者昨日获悉,延安市委、市政府日前作出决定,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将由625元提高到725元,人均年补差标准由170元提高到300元。

    据了解,延安市农村低保从1998年开始实施,近年来低保制度逐步得到完善,保障人数逐年增加。2004年,延安市委、市政府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市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将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500元的8.6万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应保尽保”。2005年,延安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25元,截至2006年年底,全市享受低保的群众达到12.7万人,人均年补差达到170元。

    据延安市民政局城乡低保办公室工作人员薛莉介绍,执行新的标准后,延安市将会增加低保对象1.33万人,全市农村低保人数将从12.7万人增加到14.13万人,占农业人口的9%。薛莉表示,2006年,市财政为此投入了900多万元,“新标准实施后,全市将新增加低保对象1.33万人,可能要净增投入1000万左右。”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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