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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延安市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延安市政府最近出台的《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进一步予以改进和规范。

    意见要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低收入标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面积超过标准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意见要求各县区认真制定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土地指标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检查每年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从2007年10月1日后新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来源:延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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