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绿洲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被判离开
不满物业公司服务,西安市都市绿洲花园小区业委会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此案终审判决,物业公司移交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腾交物业管理用房。
2003年12月12日,都市绿洲花园小区的开发商与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有效期至2008年12月21日。2003年12月28日起,业主开始入住后,不少业主认为小区物业管理混乱,不断向物业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但物业公司置之不理。
2006年2月,业委会在调查业主意见后,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到期,面向社会诚招物业服务公司。2006年3月26日,业委会与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年3月28日,业委会向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尽快将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委会。
而物业公司认为,业委会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未获得小区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因而无效。基于此,业委会遂向莲湖区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终止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移交相关资料,腾交物业管理用房。西安顺合物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西安市中院认为,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虽未到期,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应终止,业委会要求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移交资料,腾交物业用房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 本帖最后由 诸葛山人 于 2008-5-26 11:0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