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未参保企退人 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我市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将被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五七工”、“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省内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多数是响应相关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街道“五七”厂或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家属。
据悉,此次新纳入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人员是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 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和已按相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对曾在我省范围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截至今年 10月 24日,男未满 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未参保企退人员中, 1993年 1月 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选择补缴单位和个人的当期费用,也可选择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由个人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0周岁的人员补缴费用时,将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对已按相关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并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
据悉,此次未参保企退人员计发养老金时低于最低养老金水平的,要补足到最低养老金水平。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最低养老金标准为 702元,岐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最低养老金标准为 657元,麟游县最低养老金标准为 612元。此次补缴截止时间为 2012年 12月31日,符合条件,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市民请抓紧时间参保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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