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我国土地流转要谨防大资本排挤小农
十八大报告中多次提及土地问题:“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这实际上反映出国家未来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将谨慎稳妥推进,而不是无序激进。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学者们普遍认为在我国加速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下,囿于现行法律束缚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不清、流转困难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困局,亟须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通过流转探求改变现行的细碎化土地利用制度与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之间的矛盾。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将在2012年稳步扩大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伴随着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的是农业的大规模经营模式、“公司+农户”模式、“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
各种宣传媒介对其积极意义均有报道,但是笔者认为对此应有客观和清醒的认识。特别是在农地的财产权利性质和使用权交易规划逐渐完善之前,为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产生大量的无地流民,应当对承包经营权的所谓“流转”给予一定限制。
根据战后日本、美国等的经验,为了避免土地兼并的加剧和小农破产,可行的方案并非禁止土地交易,而是直接禁止企业和个人拥有农地的具体面积。这样的限制使得农地交易主要是农户之间的土地交换或者是出卖土地用于非农用途,前者没有农民会失去土地,而后者农民卖出土地时可以得到巨额的收入,当然不会破产。
日本自二战后实行土地改革一直到1961年,在长达15的时间中法律不仅严格禁止法人进入直接的农业生产领域,还规定非农业生产者不得拥有农地,其目的是不允许在农业人口大批转移之前,就出现以大资本排挤小农户和土地兼并的现象。当这方面的法律有所修改时,日本的农业人口已从1946年的占50%降到了1961年的只占27%。即便如此,日本的法律至今仍对公司进入农业直接生产领域有着一系列严格的附加条件。
因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慎重,防止以大资本排挤小农户,片面追求农业的规模效益,否则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某地大型农业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农民的水稻,价格为每斤不到两元,而出售大米时普通包装的卖到每斤四五十元,精包装的超过百元,抗氧化的有机米更是卖出了每斤199元的天价,良好的市场行情和“订单农业”并未使当地农民受益。
特别是在我国农业税取消后,农民不但不再缴纳农业税,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农业补贴,因此农民往往不愿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回收流转土地的现象。从国际经验看,农业的发展并不必然与土地集中和土地规模经营相联系,农业现代化也不需要以消灭农户的精耕细作和小规模家庭农业为条件,相反一些发达国家大多都是在小农数量众多的情况下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农业人口占人口比例较大的背景下,政府不能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全放开,适度从缓地发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合理的制度选择,同时应积极开拓新的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方式,例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啻为一种具有缓冲意义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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