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0月起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件关乎子孙后代福祉、关乎我市永续发展的大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昨日正式发布。这是一座具有3000多年建城史的城市,为了保护哺育他的一座四亿年的父亲山而立的法规。标志着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至此进入“法治”时代。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件关乎子孙后代福祉、关乎我市永续发展的大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昨日正式发布。这是一座具有3000多年建城史的城市,为了保护哺育他的一座四亿年的父亲山而立的法规。标志着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至此进入“法治”时代。
今年是《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开好头,起好步,意义重大,保秦岭碧绿,护八水长流,建美丽西安。本报今日开设“聚焦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专栏,充分展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背后的亮点,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构建和谐美丽新西安作出新贡献。
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有了“尚方宝剑”。昨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正确处理了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涉及章节为第六章,共二十条,占九十六条条例的20.8%,分量重,亮点多。”西安市秦岭办专家级顾问,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夏仁朝表示。
实行开发项目准入制度
《条例》将政府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开发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经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初审,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准入手续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准入申请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审查,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准入手续。”
严控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
严格控制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条例》规定,“环山路以南建筑高度应当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环山路以北500米建筑高度控制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12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5米”。
不得将生活生产污水直接排放
《条例》规定,“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应当加强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公共卫生管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还规定,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不得将生活生产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对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和清运。
适应新情况推行“五禁止”
《条例》规定,禁止宾馆、饭店、培训中心、农家乐以及其他单位砍伐林木作燃料使用,禁止非当地居民违法购买房屋或者购买宅基地修建房屋等“五禁止”,这些都是与时俱进提出的具体要求,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又弥补了省条例的不足。
亮点解读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历时一年多时间、二十余次、四上四下大的修改,经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终成“正果”。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继承和发展、补充和完善。
亮点1:从“优先”到“为主”一词之差折射转变
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提出的“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同,此次出台的《条例》进一步提出了“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从“保护优先”到“保护为主”,一词之差,体现的是保护观念的整体转变。《条例》通篇强调保护、保护、再保护。比如,《条例》共九十六条,九十一条涉及保护;《条例》全文10422字,涉及保护217处。
不仅是观念的转变,《条例》在将我省条例规定的海拔2600米以上纳为禁止开发区的同时,将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区等也列为禁止开发区,弥补了仅依据海拔高度划定开发区的缺陷。
亮点2:“开发服从保护”划定三大保护区
《条例》将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并对三个区域设定了详细的禁止行为和保护目标。
禁止开发区——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适度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禁止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除国家外,禁止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禁止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适度开发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亮点3:确立生态补偿机制使生态保护者受益
《条例》增设生态补偿一章,是对省条例的补充和完善。
确立生态补偿机制。《条例》规定“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并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矿产资源开采权尚未到期企业退出实行补偿,对搬迁移民安置补偿等。
实行生态性经济补偿。《条例》规定,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对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县给予生态性经济补偿,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建立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实行秦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制度。条例规定,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核定数额缴存,专户存储,政府监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矿业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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