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部门整治虚假房源 房产中介禁止提供“首付贷”
针对部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强制代办收费、吃差价、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当前,一些中介机构为吸引客户、招揽业务、提高收益,在经营中暗藏“猫腻”:发布虚假房源或已成交的房源信息、恶意标低价格、隐瞒房屋存在抵押等信息,收费不规范、不透明。为了让中介经营行为更规范,《意见》规定:
实行房源信息核验制度。中介在发布房源信息前,经委托人同意后要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核验房源信息,确保房源真实存在、可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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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中介发布房源信息要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以及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中介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已交易房源信息要及时
撤除。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中介禁止提供“首付贷”
随着中介机构的快速扩张,也加大了对利润的要求,信贷环节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诸如“首付贷”、“全款贷”、“换房贷”、“监管贷”、“理房通”……一系列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品服务频出,刺激着购房者的眼球,中介机构也越来越像金融公司。
《意见》规定,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中介机构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
失信者禁入市场行业
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意见》规定,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各地要全面实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防止“一房两卖”;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地应尽快全面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为规范中介机构协助当事人的纳税行为,《意见》要求中介和从业人员应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即所谓的“阴阳合同”,报低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同时,应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联合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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