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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镇医保床位费调整 最高为每天每床32元

2017年08月23日 07:47   来源:华商报

  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9月1日起调整,调整后三级医院32元/床·日,二级医院25元/床·日,一级医院18元/床·日。

  这是华商报记者昨日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的。

  参保人员实际床位费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为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实际床位费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在最高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特殊需要的住院床位费用包括: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陕价服发〔2017〕30号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上述特殊病房的,不得再另行收取普通床位费。

  需要提醒的是,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安排参保人员超标准床位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西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2017年1月1日起执行,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最低3193元

  华商报讯(记者 肖琳)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再次调整。其中,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

  昨日,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本次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3193元的,增加到3193元。

  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87元的,增加到2587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193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04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36元。

  同时,供养亲属抚恤金也作出调整,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2017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6年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800.92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2900.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2320.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740.28元。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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