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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落户难" 西安4类住宅小区立户仅需20个工作日

2017年08月25日 07:44   来源:四海为家

  西安市政府发布住宅小区立户工作规范通知:

  西安市住宅小区立户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解决群众“落户难”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订本市住宅小区立户工作规范。本市住宅小区主要指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城(棚)改安置住宅小区、单位自建住宅小区和租赁型保障房住宅小区。

  01

  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立户工作规范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二) 办理对象

  1. 本市市区新建成的商品房住宅小区申请立户。

  2. 本市市区城(棚)改开发部分商品房住宅小区申请立户。

  3. 本市市区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住宅小区申请立户。

  (三) 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后,当场将原件退还。

  1. 审核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或者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建设单位(开发商),或者受建设单位(开发商)和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建设单位(开发商)和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管理人,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要求立户的申请书。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 审核商品房住宅小区、城(棚)改开发部分商品房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住宅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 新编门牌号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审核其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出具的新建小区门牌号码证明。

  4. 审核住宅小区及楼房平面图。

  5. 审核业主花名册。

  (四) 办理流程

  1.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或者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建设单位(开发商),或者受建设单位(开发商)和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建设单位(开发商)和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管理人,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等携带以上材料去辖区派出所户籍室申请立户。

  2. 派出所户籍室民警受理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所长审批后予以立户。

  需要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新增街路巷字典项或者居委会名称字典项的,由派出所填写相应的申请材料,纸质表经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盖章后,报市公安局户政处,电子版同时上报,市公安局户政处信息科负责添加街路巷字典项或居委会名称字典项;不需要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新增居委会名称字典项的,将新建住宅小区就近并入现有居委会。

  (五)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派出所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完成审批,2个工作日内上报新增街路巷字典项或者居委会名称字典项申请材料至分(县)局,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材料报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6个工作日内,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应字典项的增加。

  02

  城(棚)改安置住宅小区立户工作规范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二) 办理对象

  本市市区城(棚)改安置住宅小区申请立户。

  (三) 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将原件退还。

  1. 审核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或者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管理人,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各区或开发区管委会城(棚)改办等要求立户的申请书。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 审核市城(棚)改办出具的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立项批复或者立项备案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3. 由市城(棚)改办立项的回迁安置小区,审核市城(棚)改办出具的回迁安置文件或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由各区和开发区管委会立项的回迁安置小区,审核各区或开发区管委会城(棚)改办出具的回迁安置住宅小区的文件或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4. 新编门牌号的城(棚)改安置住宅小区,审核其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或者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出具的新建小区门牌号码证明。

  5. 审核小区及楼房平面图。

  6. 审核业主花名册。

  (四) 办理流程

  1.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或者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管理人,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等,携带以上材料去辖区派出所户籍室申请立户,城(棚)改安置住宅小区和开发部分商品房住宅小区同属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按照各自所需“办理条件”分别办理立户手续。

  2. 派出所户籍室民警受理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所长审批后予以立户。

  需要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新增街路巷字典项或者居委会名称字典项的,由派出所填写相应的申请材料,纸质表经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盖章后,报市公安局户政处,电子版同时上报,市公安局户政处信息科负责添加街路巷字典项或居委会名称字典项;不需要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新增居委会名称字典项的,将新建住宅小区就近并入现有居委会。

  (五)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派出所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完成审批,2个工作日内上报新增街路巷字典项或者居委会名称字典项申请材料至分(县)局,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材料报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6个工作日内,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应字典项的增加。

  03

  单位自建住宅小区立户工作规范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 办理对象

  本市市区单位自建住宅小区申请立户。

  (三) 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将原件退还。

  1. 审核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出具的要求立户的申请书。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 审核《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 新编门牌号的单位自建住宅小区,审核其所在区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出具的新建小区门牌号码证明。

  4. 审核小区及楼房平面图。

  5. 审核业主花名册。

  (四) 办理流程

  1. 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等携带以上材料去辖区派出所户籍室申请立户。

  2. 派出所户籍室民警受理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所长审批后予以立户。

  需要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新增街路巷字典项或者居委会名称字典项的,由派出所填写相应的申请材料,纸质表经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盖章后,报市公安局户政处,电子版同时上报,市公安局户政处信息科负责添加街路巷字典项或居委会名称字典项;不需要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新增居委会名称字典项的,将新建住宅小区就近并入现有居委会。

  (五)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派出所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完成审批,2个工作日内上报新增街路巷字典项或者居委会名称字典项申请材料至分(县)局,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材料报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6个工作日内,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应字典项的增加。

  04

  租赁型保障房住宅小区立户工作规范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 办理对象

  在本市市区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住宅小区申请立户。

  (三) 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将原件退还。

  1. 审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求立户的申请书。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 审核租赁型保障房住宅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 新编门牌号的租赁型保障住宅小区,审核其所在区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出具的新建小区门牌号码证明。

  4. 审核住宅小区及楼房平面图。

  5. 审核租赁型保障房承租户花名册。

  (四) 办理流程

  1.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携带以上材料去辖区派出所户籍室申请立户。

  2. 派出所户籍室民警受理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所长审批后予以立户。

  需要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新增街路巷字典项或者居委会名称字典项的,由派出所填写相应的申请材料,纸质表经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盖章后,报市公安局户政处,电子版同时上报,市公安局户政处信息科负责添加街路巷字典项或居委会名称字典项;不需要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新增居委会名称字典项的,将新建住宅小区就近并入现有居委会。

  (五)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派出所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完成审批,2个工作日内上报新增街路巷字典项或者居委会名称字典项申请材料至分(县)局,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材料报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6个工作日内,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应字典项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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