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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7年08月30日 07:53   来源:西安新闻网 

  29日,《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禁止燃放区域划定、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等方面新增了诸多规定。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规定,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其他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应征求开发区管委会意见。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确定后,区、县政府应向社会公告。

  市政府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活动确需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前应征得市政府同意;确需在区县政府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前应征得区县政府同意。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建立采购销售档案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购买单位等采购、销售信息,并留存三年备查。

  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采购销售档案最高可罚3万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或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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