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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起商品住房调价前需向物价部门申报

2017年09月23日 06:41   来源:西安新闻网

  记者22日从西安市物价局获悉,9月25日起, 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商品住房价格继续执行“一价清”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住房价格时,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将开发建设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一次性计入商品住房价格,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商品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销售现场做好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一套一标”公示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

  ■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适用范围包括:

  城六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均列入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范围。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列入申报范围。

  ■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内容:

  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须填报西安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比较情况表、商品住房房源价目清单。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价格调整申报,须填报西安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整申报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比较情况表、商品住房房源价目清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公示价格;

  经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

  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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