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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人才安居办法出台 以货币化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2017年12月07日 08:18   来源:西安晚报 

  12月6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西安市人才安居办法正式出台并开始实施。办法规定,由市委人才办和市人社局认定的五类人才,可享受到人才安居政策。其中A类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最高可补贴100万元,5年内按年度核发;申请租赁补贴的,补贴金额为6500元/月,最高补贴5年。

  目的 满足百万人才多样化住房需求

  据市房管局局长夏俊山介绍,人才安居是指由政府提供资金或优惠政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西安人才安居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和完善与国际化大都市、“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城市定位相适应的多层次人才安居保障体系,满足百万人才多样化住房需求,展现西安招贤纳士、博揽群才的胸襟和诚意,营造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增强聚集人才的效益。

  西安人才安居办法具有四大特点,一是保障覆盖面广,对五类层级人才全覆盖,只要符合安居条件,应保尽保;二是安居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选择租房补贴、购房补贴、人才公寓、人才租赁房和单位人才房等多种安居方式;三是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采取财政投资新建、统购社会房源、长期租赁、商品房配建、单位自建等方式。四是建设标准高,秉持高起点、前瞻性设计,全配套、精装修、拎包入住。

  方式 以货币化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职在岗的,经市委人才办或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类人才。二是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的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人才。其中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或安置的拆迁安置住房。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我市的人才安居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供给、自主选择、配套完善、优质服务”的原则,主动适应各类人才多样化住房需求,采取货币化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分层级、多渠道实施人才安居保障。鼓励人才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货币化补贴为主。

  标准 购房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人才安居房租住,租金根据不同层级人才确定,包括政府人才公寓、人才公租房和用人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等。

  货币化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购房补贴适用对象为A、B、C类人才,补贴标准为购房款的50%,补贴上限按人才层级分别为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5年内按年度核发;租赁补贴适用对象为A、B、C、D类人才,补贴标准按人才层级分别为每月6500元、5000元、3500元、1000元,按季度核发,最高补贴5年。

  实施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政策,既考虑解决人才安家购房的经济压力,又有灵活多样的补贴方式供人才选择,更加便利人才的工作生活。选择租赁补贴的人才,在购买商品住房时,还可以转化为购房补贴;享受货币化补贴的人才,在补贴期间进阶为更高层级人才的,其补贴标准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该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参照执行。有条件的开发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上述安居标准基础上,上浮实物配租及货币化补贴标准。

  如何申请人才安居房

  办法明确,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市房管局、市人社局配合,搭建全市人才安居统一运营管理平台,逐步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补贴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

  政府人才公寓应按照资格审核先后顺序、租房户型面积标准和现有房源情况,由符合条件人才自主选择。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保障的,不予补差。房源不足的可选择轮候或货币化补贴。

  购房补贴按年度核发,自审核通过后的当季度末,市房管局将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向用人单位核发,由用人单位每年向申请人发放20%补贴资金,5年内足额发放完毕。

  租赁补贴按季度核发,市房管局将季度财政补贴资金向用人单位核发,由用人单位每季度末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为A、B、C类人才的,最长补贴年限为5年;申请人为D类人才的,最长补贴年限为3年。

  人才公租房申请审核及分配程序按我市租赁型保障房相关规定执行。

  六种方式筹集房源

  办法规定,人才安居房筹集方式主要有六种方式,包括集中新建、统筹购买、长期租赁、实物配建、存量调剂、单位自建。

  鼓励用人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结合本单位人才需求,建设单位人才安居房。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及分配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为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提供优惠政策,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在建设规模、户型设计、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充分尊重用人单位意见,满足人才住房需求。

  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事业单位,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可以专项配套建设人才安居房。

  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办法明确,人才安居房只能由人才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市、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取消人才安居资格。

  市人社局、市房管局每年应对正常享受期内的人才社保关系及住房情况进行复审。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实物配租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享受货币化补贴的停发补贴,并从不符合安居条件的时间起,退回已领取补贴。

  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每年向市房管局提供人才在岗工作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积极帮助其安居,按时足额发放货币化补贴;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退出。

  对拒不退出人才安居房或未按规定时间内退回货币化补贴的,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安居待遇的,应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或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协助追缴不力的用人单位,取消单位人才安居申请资格,纳入单位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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