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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赠送商业面积地上变成地下 400余村民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2019年08月24日 08:38   来源:华商报

  拆迁补偿协议确定商业面积在一至四层,但在分割协议中又将赠送的4700余平方米商业用房面积确定在地下一层。近日,未央区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400余村民要求确认签订涉及村民利益协议无效的案件。

  2008年,政府决定对某村进行城中村改造。2009年9月,某村委会与开发商签订了《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一至四层为商业用房,五层以上为住宅,开发商给该村在册农户每人赠送10平方米的商业面积或住宅。该协议经村民户代表会议同意,于2013年3月确定了《城改方案》,载明商业安置面积为2.8万余平方米,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并报西安市城改办审批通过。

  2013年7月,经该村8名村干部、10名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将该村商业门面房《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每人赠送10平方米确定为商业面积,其中4700余平方米被确定在地下一层。之后,该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业门面房分割安置协议》,改变了《补偿协议》和《城改方案》的部分内容。400余户村民以该《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为由,向未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无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分割协议》中涉及赠送的4700余平方米商业用房面积,确定在地下一层的条款是否有效?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偿协议》系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后形成,该协议将商业面积确定为一至四层。在该协议的基础上,经村民户代表会议同意确定,并上报审批同意的城改方案也载明商业安置面积2.8万余平方米,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开发商给该村在册农户每人赠送10平方米确定为商业面积时,该村委会仅召开了8名村干部和10名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确定了部分赠送面积安置在地下一层,并与开发商签订《分割协议》,实际改变了《补偿协议》及《城改方案》中关于商业房应安置在地上的约定,该事项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理由如下:

  一是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某村委会在签订《分割协议》前也未召开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分割协议》将4700余平方米商业面积确定至地下一层的内容,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二是《分割协议》将开发商赠送某村村委会在册农户每人10平方米商业面积中的部分面积安置在地下一层,未遵循相关的报批程序,召开了不符合民主议定程序的村民代表会议,损害了某村的集体利益和村民的个人利益,应确认《分割协议》中涉及地下一层安置4700余平方米商业面积的条款无效。

  综上,未央法院判决确认开发商与某村委会签订的《分割协议》无效。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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