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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 20多年后姐妹俩为了房子翻了脸

2019年09月14日 09:23   来源:扬子晚报

  姐姐借了妹妹的名字买了房

  没想到20多年后

  妹妹偷偷将姐姐保存的原房产证挂失注销

  办理了新的权属证明

  妹妹还宣称,

  房子就是她所有,

  否认当初姐姐是“借名买房”

  这下姐妹俩算是彻底撕破脸

  在多次协商无果情况下

  姐姐将妹妹及妹夫告上了法院

  ……

  住了20多年的房子

  突然被妹妹抵押出去了

  赵大凤和赵小凤是姐妹关系,原本关系和睦的两家人,从2017年开始变得水火不容,造成两家矛盾的导火索,是一套房产的归属争议。

  赵大凤现在居住的房产,是1995年购得,她称这是妹妹赵小凤的单位分房。因自己没有购房资格,因此当初只能用妹妹的名义购买,在两次支付了3.2万元购房款后,赵大凤于1996年入住。该房产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均办理到赵小凤名下。

  赵大凤入住后,也一直催着妹妹办理过户,但赵小凤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期间,赵大凤遭遇离婚变故,为了避免跟前夫分割该套房产,赵大凤称房产权属于妹妹。离婚后,赵大凤也没有再催促妹妹进行过户,就这样自己和家人一直在房子里住着,20多年相安无事。

  (图自视觉中国)

  2017年初,赵大凤意外得知,自己居住的这套房产被妹妹抵押出去,她找到妹妹再次要求过户。妹妹称要等到解押后才能办过户手续,为了让姐姐放心,赵小凤还将房产证等权属证明交给姐姐保管。到了下半年,赵大凤发现妹妹已将原房产证挂失注销,并瞒着自己办理了新的权属证明,且添加了妹夫为共有人。

  这下赵大凤慌神了,她再度找到妹妹对质,没想到妹妹理直气壮的回复她,该套房屋一直就是自己所有,当初姐姐支付的购房款只是自己用于购房的借款。原本关系和睦的姐妹俩很快变得水火不容,在多次协商无果情况下,姐姐将妹妹及妹夫告上了法院,要求妹妹夫妻俩履行过户义务。

  一审判决支持姐姐要回房子

  徐州邳州法院审理发现,1995年开发商出具售房收据,写明房款交款人是原告赵大凤,同时备注了被告赵小凤的名字。交房后,原告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入住,同时将户口迁移至涉案房产。2001年,涉案房产曾设定抵押贷款,该贷款一直由原告偿还。庭审中,原告赵大凤还提交证据显示,2014年,被告赵小凤曾给原告发送信息,内容为“你不要急我这两天准备好钱就把土地证拿给你,不要害怕我不是你想象的那样人。”

  法院认为,原告赵大凤作为被告赵小凤的同胞姐姐,实际出资购买涉案房产。虽因历史分房原因致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被告赵小凤名下,但被告未实际在涉案房产中居住、生活,且在事后原告赵大凤与其联系时,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对涉案房产实际所有人系赵大凤的事实明知。根据相关证据,被告赵小凤是主动将自己分得房产的权利转让给其姐姐,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双方之间合意事实清楚,被告赵小凤作为房产登记所有人,理应诚实守信,但其将房产进行抵押贷款,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已属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法院综合认定,案涉房产系借名买房,双方发生纠纷,被告赵小凤应将房产过户给原告赵大凤。

  (图自视觉中国)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风险大

  徐州邳州法院一审判决后,赵小凤及丈夫不服判决,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

  赵小凤及丈夫的上诉理由称,原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对此,赵大凤在庭审中反驳称,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赵小凤没有去管理自己的房屋及收取费用。结合水表证、户口本、街道证明、证人证言、短信记录等,也足以认定房屋是赵大凤购买。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大凤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赵小凤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即使在离婚案件中陈述房屋是其妹妹的,也不能仅凭该陈述推翻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对此,徐州中院于近期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经波折,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屋,但赵大凤觉得自己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这套房屋纠纷,她和妹妹一家如今是形同陌路。

  对此,法官杜万亮认为,“借名买房”存在很大风险。

  法官表示,一,如果产权登记人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实际购房人不能充分举证证明的,实际购房人很可能无法主张房屋产权归属,相应的出资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或其他款项。二,如果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借名买房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三,如果披露借名买房的事实,银行很可能不同意抵押贷款;隐瞒借名买房的事实,银行査明后,也很可能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法律责任。四,如果产权登记人私自利用房产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进行抵押贷款或将房产出售,相对方为善意,则房产被抵押或出售的事实受法律保护,实际购房人将承担还款或无法追回房产的法律风险。五,如果产权登记人陷入债务纠纷,房产可能被查封或拍卖。

  结合本案纠纷,尽管原告贏了官司,但是双方亲情方面的隔阂已经产生,“借名买房多发生在亲属之间,如借名买房实属无奈,至少也应签订书面协议,这样也不至于让风险隐患变成亲情的试金石”,杜万亮如是说。(文中姐妹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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