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新规来了!你最关心哪条?
2023年6月起
一批新规开始施行
涉及婚姻登记、交管、电价等方面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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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1地受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据民政部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共21个省(区、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新纳入试点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工商业用户,6月起执行新电价政策!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通知》提出,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通知》强调,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电价政策。
10项公安交管便利新措施!与你有关
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服务群众服务发展10项便利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10项新措施分为深化减证便民、服务群众出行、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等3个方面,其中包括:扩大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试点,实行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一证通办”,便利军人换领大型货车驾驶证,推广轻微交通事故线上视频快处,便利满分审验教育地网上变更,便利港澳车辆网上处理交通违法和轻微事故等。
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办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出境个人信息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个人信息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内容。
强化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管理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自6月20日起施行,对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作出规定。
办法鼓励商品零售经营者通过设置替代产品自助售卖装置,提供购物筐、购物车租赁服务等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与快递企业、环卫单位、回收企业等开展合作,在写字楼、学校、大型社区等重点区域投放一次性塑料制品回收设施。鼓励住宿经营者通过激励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等。
明确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举报主要由被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处理。电信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可以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可以认定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管理规定但缺乏立案所需证据的,进一步调查;举报的问题已经有处理定论或者可以判定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
电信主管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分类处理。
@货车司机,车辆检验检测周期调整、异地可检
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面落实“三检合一”改革要求,实现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联网共享,将货运车辆的检验检测周期和频次统一为10年内每年检测1次、10年后每半年检测1次。实行普货车辆异地检验检测,普货车辆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明确道路运输车辆取得网上年度审验凭证的,可免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
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施行
国家发改委修订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细化审查受理、逾期重新审查等环节规定。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进一步明确未批先建、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严格执行新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范》要求,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
加强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运营者应当加强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将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存储在境内。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办法还明确了运营者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数据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预防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自6月1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办案机关发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的,均应调查核实。对于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便利条件的人员涉嫌性侵害犯罪的,要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对于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边或者相同、类似场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应当及时并案侦查。
接报或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后,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等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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