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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质监局违规建集资房

2010年08月31日 11:51   来源:

  《今日点击》)以取消福利分房为标志的房改已经进行9年。就在2006年,国家多部委再次联合发文叫停政府机关打着集资建房的旗号建造福利性住房。然而,最近有群众举报,反映洛川县质检局不仅违规集资建房,并且向外出售。记者就此前往洛川县进行了调查采访。 

   记者来到洛川县质检局办公大楼的后面,从这个方向可以清楚的看到,在办公楼的后面,有一栋7层的黄色楼房已经建好,在它旁边还有一栋楼房正在建设。那么,这两栋楼是以什么名目建设的呢?记者到洛川县质检局了解情况。

  在洛川县质检局,记者找到了局长李强。

  记者:咱这个楼盖起来是做什么用的?

  洛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强:职工家属楼。

  记者:是什么性质?

  洛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强:集资建房。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8月14号,建设部等国务院四部门颁布的。《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对此,洛川县质检局局长李强解释说,他们在这条通知发出前就已经办理了施工手续。

  洛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强:这是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是2005年的。

  面对记者的采访,李局长强调,他们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2006年3月17号发的,而国务院《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是8月14号才颁布实施的,所以他们单位的集资建房不违反国家的规定。然而,记者在仔细查看了这些证件后,却发现了洛川县质检局建设住宅楼存在的诸多违规问题。

  问题一:没有土地证使用证,却先拿到施工许可证。

  按理,一个项目必须在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后才能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然后才能施工。然而,记者发现,洛川质检局集资建楼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是2009年8月27号才取得的,这个时间比三部委下发的文件晚了三年多,那么,2006年3月17号,洛川县质检局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是如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呢?

  记者:你的意思是没有土地使用证也可以开工建设?

  洛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强:可以。

  记者:你们认为的?

  洛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强:对。因为他(建设局)给我批这,就允许开始建设。

  为此,记者找到了洛川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薛海军了解情况。

  记者:《土地使用证》是09年才办下来的,咱这开工许可证06年就办了,那为什么在当时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开工许可证就能办出来呢?这个问题你怎么解释?

  问题二:超规划建设。

  按照规划,洛川县质检局集资修建的两栋住宅楼应该是6层,然而,记者发现,目前他们已经建成的1号住宅楼却建成了7层。

  记者:按照规划咱们这个1号2号楼应该建6层,为什么现在建了7层?

  洛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强:那我不清楚。

  记者:你不清楚?

  洛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强:不清楚。

  记者:你作为局长怎么一问都不清楚呢?

  洛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强:我是才来就不是我手上的事。

  李局长以刚调来不久为由推脱责任,那么,建设主管部门又是如何监管的呢?

  记者:他现在建到7层违不违法?

  洛川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薛海军:那肯定是违法的。

  记者:那咱们下一步有什么检查措施?

  洛川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薛海军:下一步,现在说,现在已经验收了咱怎么采取措施呢。

  问题三:2号楼非法开工建设。

  记者在洛川县质监局集资建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看到:项目的建设规模为4634平米减去平米。洛川县建设局的薛副局长说,被减去的平米是2号住宅楼的建筑面积,就是说,2号住宅楼没有开工资质,如果施工就是违法建设。

  记者:现在第二栋楼正在建的这个不能在建了?

  洛川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薛海军:不能再建了,坚决不能再建了。

  问题四:面积超标准。

  记者了解到,即使按照洛川县质检局负责人所说的那样,在建的住宅楼项目属于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性质,建设手续不存在任何问题,那么,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而洛川县质检局修建的住宅楼的单套房子面积严重超标。

  记者来到洛川县质检局的职工楼里面,看到这里是非常宽敞,非常大,南北通透,据我们目测,这间房子应该在120平米以上。这显然已经超过了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

  对此,洛川县质监局该如何解释?

  记者:咱们建的这个楼面积是多少?

  洛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强:126平米,都是统一126平米。

  记者:那你觉得你这个面积符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洛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强:那我就不清楚。

  记者:不清楚?

  洛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强:对。

  问题五:违规建集资房还对外出售

  看来,洛川县质检局集资建造的这两栋住宅楼存在的问题还不少。而随着调查的深入,记者发现,洛川县质监局的集资房除了分配职工外,还对外销售。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洛川县质监局集资修建的房子全是126平米的三居室,目前已经建成的1号楼共有28套,2号楼还有12套待建,据记者了解,这40套住房洛川县质检局的33名职工是人手一套,售价在1100多元,而洛川县目前的商品房均价为每平方2500元左右。除了向本单位职工分配外,剩余的住房全部对外销售,记者在洛川县质检局一份住宅楼交款情况单上看到,他们已经向外销售了6套住房,销售款项近百万。他们的这种销售行为,显然又是违规的。

  记者:像咱这种集资建房能不能向外出售?

   洛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强:不能。

  记者:那咱们单位为什么向外出售呢?

  洛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强:卖了我知道。卖了六套,我现在准备退呢。

  洛川县质监局集资建房存在这么多的问题,这个项目为什么还会一路绿灯被审批通过,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洛川县质检局住宅楼项目的一号楼已经顺利通过了建设等部门的验收。对此,网友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网友:强势者享受“准福利分房”,弱势者被逼购买高价商品房。这样的结果让人唏嘘不已。国家允许一些困难企业集资建房,是为了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洛川县质监局的职工是不是低收入群体,值得怀疑。

  网友:打着给职工谋福利的幌子违规建房,结果又对外出售。洛川县质监局集资建房究竟是为职工住房解困,还是钻政策空子,套取国有资源为小团体和个人牟利。我看,这种变相的集资建房带有严重的权力色彩。

  主持人:看来,洛川县的集资建房明显背离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现在就此事我们采访了评论员袁秋乡,听听她的看法。

  袁秋乡:质监局在集资建房这件事上表现得很有智慧也很积极努力,他们对国家政策的了解肯定比一般群众要明白透彻,但遗憾的是为了钻空子,为自己谋福利,作为职能部门本来应该做贯彻执行政策的带头人,但是现在他们却成了和国家政策斗智斗勇的对抗者,甚至不惜瞒天过海,本末倒置。如果职能部门都这样,国家的法规政策岂不是变成了一把只对外不对内的手电筒,这种做法不但让政策的公正公平大打折扣,而且会极大地伤害公权力的形象。

  明知国家三令五申禁止机关集资建房,洛川县质监局却暗箱操作,顶风建房。这种集资建房,变相福利分房的行为看似谋求了小部门、小团体的利益,实质上是违背了国家房改的初衷,加大了社会的分配不公,损害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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