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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司法解释出台 农民工讨薪又增“新武器”

2013年01月25日 09:35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1月22日发布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针对使用暴力恶意欠薪的行为作出规定: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此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临近年末,“讨薪”再度成为热词。每逢春节将至,讨薪就会上演各种悲喜剧:既有人开“新闻发布会”,用诙谐机智的形式进行讨薪;也有人拿生命来做筹码,用跳楼跳桥的方式讨薪;既有为讨薪而跳塔坠亡者,也有为讨薪引爆炸药者。讨薪成为社会的沉疴痼疾,拷问着社会的良心道德。

  讨薪style何时不再舞动?农民工何时不用再为薪酬而担忧?这是长期困扰政府和民众的重要命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司法解释,从法理上规定“暴力恶意欠薪”的量刑,使“讨薪”有法可依。此举无疑是进步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欠薪罪”很难得到严格的执行,当有法可依后,增强“欠薪罪”执行力应是有关部门努力的方向。

  其实,在破解讨薪难的问题上,政府部门一直做着努力。细心的民众或许会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所对应的法律早在2011年5月1日出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但是,法律出台近两年,讨薪事件却愈演愈烈,不得不反思为何依旧有法难依?——关键还在执行上。

  诚然,法律保障了农民工讨薪的权力,也保证了其讨薪行为的人身安全,但是,农民工普遍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他们知识水平不高,很难拿起法律的武器;他们讨薪手段单一,只能博取民众的关注和请求政府部门的介入。而且由于资金缺乏,他们也很难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在取证环节,农民工就已经处于劣势。

  “讨薪”成为政府管理插花地带,这让本就艰难的讨薪更加步履维艰。现实生活中,被欠薪的农民工首先会找清欠办,然后他们往往会被推到劳动局,劳动局又会推他们找信访办,信访办又叫农民工们找清欠……就这样,农民工陷入“讨薪”死胡同,经常是讨薪大半年,既耽误正常工作,也面临分文无获,讨薪成本也在这无尽的轮回中增加。

  所以,有法可依后,还需执法必严。政府部门要想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就要提升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还要规范正规的执法流程,让农民工不再成为各部门踢来踢去的皮球。倘若任讨薪管理插花地带继续存在下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好举措就将成为一纸空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确立无疑是一个好的开端,它让“讨薪”有了法律依据,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增加法律依据的执行力,是法律条文不再是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三秦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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