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归个人”司法解释惹热议 夫妻都纠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解释三》)。《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应当说,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重视契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的颠覆。不过,这种颠覆,到底有多高的民意支持率?在婚姻与财产这两个精神与物质的代表体之间,中国人会更倾向于哪一边?借助于各方评说,我们也可以根据各位智者的观点来个对号入座,顺势检测一下自身的婚姻:你的房子归谁好呢?
“婚房司法解释”应尊重“意思自治”
依民间习惯,婚房一般由男方首付购买,而且依中国含蓄的行事惯性,大部分热恋到成为夫妻的男女一般都不会选择去公证财产。这样一来,仅凭“婚房司法解释”,是完全不能充分保障双方利益的。
由于婚房是多个利益相关人意思交汇下达成共识而后付诸行动的结果,它的法律事实载体的基础应该还原为当事方的意思自治,它指向婚前共识和默契。意思自治是所有民商事行为中的最高规则,不坚持意思自治,公权力就会肆无忌惮地扩张,从而干涉、威胁当事方行为选择的边际空间。
正如众多网友评论的最高院“婚房司法解释”令多少女人掩面哭泣一样,“婚房司法解释”试图以简单主义排解复杂因素构成的婚房纠纷。然而,社会经验一再证明,“一刀切”的做法固然操作简便,但往往是社会成本最高昂的。在“司解”的压力下,多方私人的意思自治所汇聚的默契,只好为了庸俗财物产权的安全而进行“损害感情”的公证,在公证处生意兴隆之际,也就是民间法制下的感情规则哭泣之时。(《广州日报》)
关注婚前房产归属中的女性权益
在立法上,鉴于妇女在劳动能力上居于弱势的实际,应该有适当倾向于妇女,以体现保护妇女的法律意志。但是,我们从婚姻法拟定的这一条新规中,却较少感知到这样的法律意志,相反却担心相关条款会造成对女性权益的进一步挤压。目前的家庭大多是男方买房,女方把钱花在其他方面。这只是千百年的习惯。现在规定婚前买房属个人,这将会出现离婚时房归男方所有的结果。最起码,房归男方所有的比例远远高于女方。同样经营一个家庭,男方购买的房产在增值,而女方购买的其他财产,比如当初的装修及汽车家电等等,都在贬值。
更为重要的是,婚前的贷款在婚后还贷,往往还会是双方共同承担。《解释三》虽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但补偿未规定相应的标准,“合理补偿”恐怕落实较难,到头来男方出资数万就可以拿到房子,这对女方还是不公平的。即使当初购房主体是女方,也涉及到不公平。可以想象,这一规定将给夫妻双方关系造成新的伦理冲击,并可能影响双方关系。总之,一项好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应该让其发挥对公民权益保护的最大意义。 (《新民晚报》)
财产分割应该有个“说法”
在离异案件的调解与审判中,有关房产的纠纷日益突出。比如,一些婚房往往是夫妻双方家庭共同出资购买,但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一旦离异,房子的所有权如何划分?房子的首付是夫妻一方支付,但房贷是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提起婚姻,从传统的观念上来说,人们更注重的是爱情、亲情等情感因素。事实上,从我国《婚姻法》的内容来看,大部分条款涉及的是夫妻间的责任、义务,对父母、子女的赡养、抚养等,而对财产问题涉及得不尽充分和详细。
今天,婚姻内的某些财产问题是几十年前很少出现的,比如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并居住商品房,房产成为众多普通百姓生活中最大额的财产,它越来越成为影响婚姻生活的现实因素,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少。厘清婚姻内的财产权,意味着我们对财产权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如同数年前婚前财产公证刚出现时,曾引发人们的激烈讨论、观点碰撞一样,这一法律完善的意义将会在实践中一步步被人们所认识。(《工人日报》)
“我有房子我怕谁”会否成婚姻杀手
以房产在目前百姓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而言,“婚前一方购房并独自偿贷,离婚时另一方不能分割”的规定,显然是可以理解的。而同样不容忽视的,是这样的规定也有令人担忧之处。其中最让人难堪的,恐怕还是有房者容易自恃“我有房子我怕谁”,而轻视应有的婚姻责任。比如,有房一方对另一方做不到感情忠诚,却逼着对方提出离婚,如果无房一方成了无辜受害者,婚姻破裂时就要遭遇“净身出户”,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另外,无房者挥之难去的“寄人篱下”心态,也使夫妻双方难以形成真正的精神对等。这样的尴尬,对婚姻健康也是不利的。
“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专家的话确实非常中肯。修订《婚姻法》,为婚姻所涉房产确权,当然必要,但是法律约束婚姻责任的职能也不能淡化。因此,婚姻法的修订,就有必要在其他维系婚姻的介质上作出补充规定。(《法制日报》)
“婚前贷款房”
成个人财产
值得商榷
一般情况下,房贷占整个房款的1/3或1/4,很大部分是没有归还的。如果将房产归于首付款一方,未来的房贷由谁来归还?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夫妻双方同心协力来归还,而不可能由一方归还。为什么呢?因为婚后收入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用婚后所得归还房贷,意味着夫妻双方共同归还房贷,对这套房都有贡献;如果离婚时认定房子归首付房贷者所有,意味着婚后所得所购物品,不再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做还意味着,婚后一方收入有部分不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另一方的收入倒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无疑非常矛盾,不公平也不合理。再说,既然婚后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首付一方肯定再没有余钱来归还房贷,除非购房一方有其他所得,或者双方约定部分收入归购房者所有。司法解释将首付贷款房当成个人财产,似乎这个房屋也成为婚前财产了。如此规定不但不利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家庭,反倒会为婚姻制造不确定因素,增加产生矛盾的机会。
对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处理,婚前房贷部分可认定为首付贷款一方,但婚后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样更加合理,更能促进婚姻聚合力。当然,如果夫妻双方能对婚前婚后财产都进行约定,那倒更加省事。但现实中,许多人都不好意思对财产进行约定,生怕伤了感情。因此,根据现实的需求,对婚前婚后的重要财产进行规定,倒也很有必要。
但婚姻毕竟属于私人事务,法律只要规定大致原则即可,具体问题还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协商解决。法律规定得太仔细,反倒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家庭生活的稳固。(人民网)
制度给力保障
夫妻财产自治
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彰显婚姻的契约关系,无疑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如果没有契约,就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一方婚前辛辛苦苦,付首期、还贷购买的房产,结婚后成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可能被对方轻松拿走一半,人财两空。在房屋成为公众头上“三座大山”之一的背景下,房产归属难题造成了许多“恐婚族”,《婚姻法》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加以明确,是及时的、必要的。
审视《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他条款,也都明晰地勾勒出婚姻当事人财产自治的图景,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重视契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的颠覆。在一个变革的时代,婚姻家庭观因之而变实属必然。总体上说,完善夫妻财产权立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自治权,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要离的,少了纠纷;想结的,动机单纯),以及社会的和谐,还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值得嘉许。(《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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