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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日嘉园退物业案开庭 原告称三分之二不满意

2005年01月20日 09:12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昨天,备受关注的“恋日嘉园告物业解除管理服务合同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恋日嘉园业主委员会主任及70多名业主代表到庭参加了诉讼。

    恋日嘉园业委会主任王澍才说,2001年初,业主入住恋日嘉园时,被告华野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当时双方签订的公约中写明“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在物业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立前由华野房地产公司指定的,待管委会成立后再由管委会选聘”。入住后,业主们就没有再与华野物业签订任何管理合同。

    2002年,恋日嘉园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经丰台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认定,成为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组织。华野物业在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时,大部分业主对其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并发生多次冲突。2004年7月,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要求解除与华野物业的管理关系。此后,他们通过公证告知华野物业,应解除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但对方置之不理。

    他们认为,依据《公约》有关约定、《合同法》的规定,他们已履行完解除合同法律所要求的“告知”义务,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华野物业移交相关物业资料,立即退出恋日嘉园。

    对此,华野物业则认为,王澍才不是房屋所有人,不是小区业主,不具备主体资格,其代表的业委会不能代表广大业主行使解聘物业的权利。最重要的是,小区的绝大多数业主对华野物业的服务是很满意的,1000多份填写着“满意”的业主报修业务单就是很好的证明,所以解聘物业只是少数人的意愿。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管委会成立后可以选聘物业,但是原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两年半后才提出解聘物业,已过合理时间限制,应视为自动选聘了华野物业,所以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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