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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拖延办证 法院判赔业主违约金1.7万元

2005年01月27日 14:51   来源:北京青年报
    闫女士与北京泰然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2年1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宣武区泰然居的一套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为业主办理产权证,否则支付已付房款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闫女士向开发商实际交纳了86万元购房款。开发商于2003年1月25日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未按约办理房产证。经业主多次催告,其仍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闫女士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7万余元。

    北京泰然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办理产权证需要进行住宅、商业配套、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等多处面积的核实工作。此项工作牵扯部门多,工作量较大。泰然居原设计底商是二层,后改为三层,因面积出现误差、消防等无法确定,故目前住房面积无法核实,在此工作未完成前,房地局不给办理产权证。我公司同意支付违约金,但产权证要到2005年六七月份方能办理完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6日,闫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买受人提供齐全证件的条件下,保证一年内拿到产权证,三个月办好买卖立契。宣武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7万余元。

责任编辑:刘新雷 萧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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