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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最新司法解释:购房人未收楼不算业主

2009年06月06日 11:55   来源:新快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区分所有权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中购房人未收楼不认定为业主、在自己房子外墙做广告不侵权、住改商一票否决、多套房业主投票权只算一票、物管费高于政府指导价诉讼可获支持等六大新规定与市民密切相关。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购房人未收楼不认定为业主”的解释。按一般人的理解,市民购房签了购房合同并完成登记备案后,就具有了业主的身份,可以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现行的司法实践也是如此认定的。最新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是“办了产权证或已合法收楼”的才是业主,这一解释可谓颠覆了不少人的习惯理解。此外,“露台可以归属个人所有”的解释也是第一次出现。按以前的法律规定,开发商附送的花园、露台等都是业主共有,其他业主有权进入。而《区分所有权解释》则明确,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意味着开发商送的露台可能成为业主房屋的专有部分,具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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