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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可以后悔 梦想能否照进现实

2009年07月09日 10:02   来源:三秦都市报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建议在购房中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即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据有关调查显示,有4成的网友认为后悔权不会引发退房潮,但有34%的网友认为应该会引发退房潮,另有26%的网友觉得很难说。在什么情况下买房者会行使后悔权?38%的网友认为,在房屋质量有问题的时候,无法忍受开发商的欺诈行为肯定要退房;31%的网友认为,配套规划与广告不符,也要行使后悔权;另有23%的网友表示,房价下跌的时候也要行使后悔权。

    后悔权不应该是无条件的

    公务员范蓉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对后悔权制度表示肯定,但她同时提出,后悔权应该有一定的限制,不能太随心所欲,如果没有条款限制,会给一些炒房人以投机取巧的便利。王朝是一名中学老师,对于后悔权,他认为,这种制度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期待这样的条款能在现实中落实下来。”。

    大华集团西安分公司营销副总监王雷表示,后悔权可以有,但不等于允许或鼓励肆意、漫无时间约定的无理由退房,而是同时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理解为消费者购买行为发生后的任何维权行为有法可依,变得合法化了。王雷表示,实施买房后悔权最好有时间限制,比如在业主收房一个月内,以没有实际居住为限。同时,后悔权的执行也需要有一个前提,即业主实际收房后,发现与开发企业当初承诺存在巨大差异。

    后悔权让开发商面临挑战

    “后悔权让开发商面临新的挑战。”大华集团西安分公司营销副总监王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王雷认为,后悔权可以促使开发商在短期内审慎对待这个问题,从产品质量上下功夫。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收房时发现,和当初签订合同时开发企业承诺的完全不同,肯定会产生退房的要求。

    天翼地产策划机构策划总监李健表示,后悔权实际上是以立法形式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从买方市场来说,当然是求之不得的好事;但从卖方市场来说,无疑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房屋质量上的考验,物业服务上的考验,配套设施上的考验,后悔权实施后,开发企业同时又面临着资金上的考验。

    后悔权看上去很美

    有报道称,2007年北京某小区的房价为1.5万元/平方米,2009年金融危机,房价直降到9000元/平方米,这个时候不管是穷人或富人都觉得有点亏,都去退房,而房地产公司又坚决不退房,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

    市民王晓峰则认为,“消费者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应该侧重保护。但是我认为这个权利在中国实行也是有条件的,因为我国诚信体系并不如西方完善,同时经济发展水平也有一定的差距。虽然从总体上来看,这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肯定是有好处的。”

    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蒋钦红律师则表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当时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要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以及违法危害公共利益等情形,任何一个生效的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一个生效的合同中,不存在谁没有欺骗谁、谁没有强迫谁的问题。所以,没有理由用消费者保护法颠覆合同法最基础的原则。如果不是房产本身的瑕疵,仅仅因为房价下跌购房者是无权要求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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