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审议通过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
11月9日,记者从陕北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指挥部第一次会上获悉,由省扶贫办起草的《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政策规定,凡户籍在陕北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洛河峡谷地带并有移民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均列入移民搬迁范围。此次搬迁政策不仅适用于陕北扶贫移民搬迁,而且同样适用于地质灾害搬迁,防洪避险搬迁和生态移民搬迁。搬迁范围将以百户以上的集中安置为主,对分散安置从严审批,新型农村社区和中心村原则上按2000人以上规模建设。
集中安置点住房,按每户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类型建设,其搬迁补助标准为:搬迁户分别负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费用,其余资金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并整合扶贫移民搬迁、保障型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资金统筹解决;分散安置搬迁户的建房资金,财政按每户3万元标准补助,补助资金省上和市县各承担50%;特困户由政府免费提供住房,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
政策规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现行的土地确权、登记政策免费为农户登记发证;在住房建设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移民搬迁项目建设涉及的地方性税费,要按规定予以减免;对于搬迁户的能力建设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子女参加技能培训。同时,搬迁户户籍、子女上学、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等,享受迁入地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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