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督促14个城市落实房价控制目标工作
陕西省住建厅省监察厅联合发文
督促14城市落实房价控制目标工作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就进一步做好确定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联合发出通知,对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标准等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住建部要求,我省要出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城市除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杨凌示范区传统的11市(区)外,还包括兴平、韩城和华阴3个县级市。
通知指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可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新建住房的统计范围应覆盖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新建用于出售的城镇住房。新建住房价格年度涨(降)幅的具体控制目标数值,可参照其他经济指标的增长速度确定控制目标,原则上应低于本地区年度经济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
通知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分析研究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尽快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对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等问题,省级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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