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陕西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土地的承包方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让渡给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二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四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础。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
农村土地流转范围
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土地流转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农户之间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承包期内一定时限的土地收益作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企业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经营权及其地上设施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可以在金融机构指导下进行。进行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应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规范流转行为
农村土地流转应由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受转土地再次流转的,应由原承包农户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同意并依法备案。未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和备案,受转方再流转土地无效。应该由转出农户与受转方直接协商土地流转事宜,村基层组织作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应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须经原承包农户同意,未经委托和同意,不得强行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农业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和流转程序监管,防止损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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