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指导意见: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用途
陕西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指导意见》指出,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二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四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础。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农户之间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承包期内一定时限的土地收益作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企业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经营权及其地上设施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可以在金融机构指导下进行。进行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应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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