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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取得预售证10日之内 须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

2011年09月17日 11:17   来源:三秦都市报

  昨日记者获悉,西安市物价局对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备案系统进行了更新,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整商品房、车位、车库销售价格或价格备案有效期满,须及时变更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凡现房销售和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及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车库附属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同时,须提供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及时更新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虚高备案价格。违反价格政策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责任编辑: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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