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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行政:新建改扩建居民楼应设信报箱

2012年01月06日 06:31   来源:西安日报

  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性规定的决定(草案)。据悉,我省去年清理了168件地方性法规,其中12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需要根据行政强制法修改。

  决定草案建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22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18条、19条规定,不听人民警察制止的,可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违反本办法第13条、16条规定,不听人民警察制止的,可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拘留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由于上位法安全生产法未设定此行政强制措施,建议删去《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未给井下职工和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办理”的规定。

  此外,在《陕西省盐业条例》中,删去第31条。将第13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第34条中的“没收违法物品”修改为“没收涉案的生产加工设备、盐产品等违法物品。”在《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将第20条修改为:“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发出停工通知,责令停止施工。”并增加1条作为第17条:“违反规定,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同时建议将《陕西省邮政条例》第15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居民楼房,建设单位应设置信报箱。未设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设置,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责任编辑: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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