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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掮客”买卖房产“吞掉”9万元

2012年02月01日 06:53   来源:解放网

  施某周旋在上家下家之间,做房屋买卖的“掮客”生意。然而在他收到“下家”33万房款后,却只向“上家”缴付了24万元。买房人陈先生获知实情,以施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多支付的房款9万元。日前,陈先生的诉请获得了闵行区法院的支持。

  2010年4月8日,陈先生经施某介绍,向宏升公司购买嘉善县洪溪镇上的一套房屋及自行车库,并向施某缴纳了房款33万元。殊不知,陈先生拿到购房发票后,却发现所书金额只有24万元。当陈先生发现支付的房款与发票上的金额不一致后,即要求施某返还超额部分的购房款,但遭到拒绝。陈先生认为,施某收取的购房款超出了约定的购房款,其中差额属不当得利。为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某返还9万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施某承担。在诉讼中,陈先生表示,因施某已促成了购房成功,故自愿放弃诉请中的利息主张。

  施某辩称自己是品风投资公司的员工。在操作中,实际是品风公司受宏升公司委托代为销售系争房屋。当时,自己是代表品风公司与陈先生进行购房签约。为避税,陈先生要求做低房价至24万元,故签订了阴阳合同。也就是说,陈先生与品风公司签订的预订单载明房价为33万元,与宏升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房价为24万元。由于是陈先生主动要求签订阴阳合同,所以,其中的差额不属不当得利性质。况且,其本人是代表品风公司履行职务,并未取得不当利益,故应驳回诉讼请求。为支持辩称,施某向法庭提供了“预订单”复印件1份,但未能提供原件。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施某在收取钱款时向陈先生出示过品风公司委托书或明示过代表品风公司促成陈先生与宏升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因此,施某称收款行为属职务行为难以认定。关于施某提供的“预订单”,因系复印件,且陈先生予以否认,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内容不予确认。施某称已将收取的33万元全部交付宏升公司一节,未能提供依据,不予采信。综上,在双方未对委托事务是否有偿有过约定的情况下,施某作为受托人在向宏升公司支付实价房款后,应将多余钱款退还。至于施某称为避税做低房价而签订阴阳合同一节,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亦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程怡 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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