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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不纳税 最高可被罚1万

2012年04月18日 06:14   来源:广州日报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用案例再次重申,个人出租房屋后,应从获取房屋租金当天开始申报纳税,否则将被罚。

  12366咨询热线工作人员解释,个人出租房屋后,从获取房屋租金当天开始,应在第二个月的15日内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主动缴纳税款。目前广州地税的个人出租屋税收业务大多已委托个人出租屋管理中心代征和代开发票,因此个人可到所属地的个人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有关申报纳税手续。

  对于出租屋主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税务机关将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何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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