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屋征收制度建立 "拆迁公司"退出历史舞台
市政府成为征收主体 “拆迁公司”退出历史舞台
记者近日了解到,随着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正式揭牌成立,西安市房屋征收制度也宣告正式建立,这也标志着西安市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存在20年的房屋拆迁公司将成为历史。
据了解,《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今年3月29日通过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实施。新实施的《征收办法》明确将西安市人民政府指定为西安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行政主管部门则定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而新更名成立的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前身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监督管理等工作。
据了解,原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建20年来,严格管理、依法行政,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655个,拆迁居民、单位、个体工商户19.6万户,拆除各类房屋面积1935.6万平方米,为城市建设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作出了积极贡献。
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介绍,与原来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相比,新《征收办法》除了更换了房屋征收主体外,将随之产生法律关系也做了变更。征收的法律关系产生于征收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决权。同时,新《征收办法》规定以后的房屋征收决定均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出并直接启动征收程序。
另一方面,原有的《拆迁细则》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是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而新《征收办法》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的内容,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记者还了解到,新《征收办法》与原来的《拆迁细则》相比,增加了部分新内容。其中包括增加了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和调查结果公布的规定;增加了征收补偿方案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增加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增加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的规定。
延伸阅读
2012年1月16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此举是根据被誉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明确规定:
1、市、县级政府作为征收主体
过去拆迁,实行行政审批制,经过政府许可才能拆迁。新条例颁布后,市县级政府成了征收主体,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
2、政府提出申请法院审核执行
新的征收过程中,如果与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政府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执行,法院要对此进行审核,符合相关程序,由法院实施强行征收。新条例颁布后,住建部门的职责是和发改、财政、国土部门一起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如果因为征收发生了行政复议,则由上一级政府进行裁决。
3、征收前要和市民沟通协商
过去的补偿,虽然也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但根据的是政府发布的一个货币补偿基准价,在这个基准价的基础上进行评估;而现行补偿方式完全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来进行,而且明确要求不低于同一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价,补偿的标准比过去高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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