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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房屋交换价格相等免相应契税

2012年10月09日 06:56   来源:北青网

  房屋、土地使用权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昨天,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进行了统一解答。

  针对有纳税人提出房屋交换和土地使用权交换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的问题,税总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责任编辑: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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