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修法进程或将延续 补偿标准现存争议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由于牵扯到被征地对象和地方政府的根本利益,也牵扯到法律公正,注定会有不少争议。由于存在争议,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修法延期,完全可以理解。多一些时间思考和讨论,才有希望化解分歧形成共识。
显然,集体土地征收有很多争议点,比如,如何确定补偿标准,谁是土地交易主体,如何确定征地补偿程序等等。其中,补偿标准最受关注。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征地过程是否顺利,还关系到地方政府和投资者利益。所以,征地补偿制度修法延期的主要原因很可能是补偿标准有争议。
据悉,有关方面已经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7条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确定了公平补偿原则,但对如何计算补偿数额未明确规定。很显然,“公平补偿”相比“30倍上限”是一大进步,但是如何确定公平补偿却是不太容易的事,因为对于“公平补偿”可能会有不同理解。
所谓“公平补偿”,无论是对于征地方来说,还是对于被征地方而言,补偿标准都能接受。但现实情况是,两者之间
存在必然的利益冲突,都能接受补偿标准的情况很少见。如果征地方补偿太少,被征地方就不会接受;而被征地方提出的补偿要求,同样征地方一般很难接受,因而,征地与拆迁矛盾不断。
在笔者看来,尽管集体土地征收确定了“公平补偿”原则,但“公平补偿”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还需进一步确定N个补偿原则,并围绕每个原则制定详细的补偿政策。
首先,“公平补偿”应该是市场化补偿。即征地补偿标准应该由市场来定价,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直接来谈判。无论是目前的“30倍上限”,还是业内专家建议土地补偿标准提高10倍,都是人为在预设补偿标准,只能在这个标准范围内进行补偿和交易,无疑,这不符合市场规律,是不合理的。
其次,“公平补偿”应该含保障化补偿。土地是农民唯一的根,是最有效的生存保障。某个时间段的征地补偿标准,即使是市场化补偿标准,也不能完全补偿农民,因为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除了一些补偿金,几乎一无所有,前途充满不确定性。所以,在以市场化标准补偿农民的同时,还应该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保。
其三,“公平补偿”应该包括长期化补偿。有调查显示,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资者拿走了大头,占40%至50%,地方政府拿走了20%至30%,村级组织留下了25%至30%,农民最终拿到的补偿款只占到整个土地增值收益的5%至10%。随着土地升值,农民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不能是一次性的“买卖”,被征地方即农民,不能只是获得补偿金,还应该得到社会保障,并获得长期收益。虽然这样的安排会让征地方失望,会抬高征地成本,但要意识到,这才是公平补偿,目前土地增值收益中,投资者和地方政府拿走大头,农民只拿小头,很不公平,必须彻底纠正。
尽管给予农民市场化、保障化、长期化的补偿,会抬高征地成本,成为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阻力,但在笔者看来,较高的土地征收成本,是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此,才能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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