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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对新认定商圈最高奖励100万

2013年05月24日 11:41   来源:三秦都市报

  昨日,记者从西安市发改委获悉,为确保今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各项规定和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近日出台,明确符合条件企业在申请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内容。

  新认定商圈最高奖励100万元

  据了解,《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2012年至2016年,西安市财政累计安排支持服务业发展资金不低于30亿元。这笔资金将用于对新建电子商务网站、高端品牌引进、优秀科技成果产业化等的扶持。其中,新出台的《细则》对商圈建设和电子商务建设奖励扶持执行政策为,被商务主管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中央商务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商贸功能区(商圈)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首次引进国际高端商业品牌奖励30万

  对首次引进国际高端商业品牌开设专卖店或销售专区的,给予引进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引进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商务局组织相关机构认定后给予奖励。对企业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新建面向各类消费者的公共专业服务平台,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年电子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及新建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网络销售业务,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且年网络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扶持优秀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

  对新建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择优支持2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实现产业化,根据其新增项目投资额度和实施进度,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设在西安市跨区域发展的大型企业总部,并以总部形式纳税的,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每3年核定一次基数,连续3年按市与区县留成超基数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细则》对新建使用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和3-5万平方米的单栋商务楼宇,分别按照实缴额的50%和40%返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供气、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及地铁专项配套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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