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时停水或降低水压应在24小时前应通知用户
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稿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查处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非法取水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规定建设、改造资金应由财政资金专项列支。草案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24小时前通知用户。城市公共供水实行政府定价。城市公共供水价格按照供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损坏或者擅自开启、使用城市公共消防栓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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