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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两条例即将实施 公共建筑不得提前“报废”

2013年11月29日 08:35   来源:西安日报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住建厅联合召开《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大会,据悉,《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金建公共建筑未达使用年限不得拆除

  《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规定,对既有建筑应充分发挥其设计功能,避免随意拆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未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重点保护建筑的认定条件是建成5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建筑类型、空间、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反映本省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的;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历史名人故居、旧居等。对于建成不满50年,但获得国家级行业优秀奖项的建筑,且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也可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城乡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尚未被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停止拆除或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重点保护建筑经确定公布后,应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毁。

  对于已经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县级以上政府应每年定期发放保护补助费,管理责任人应按照保护类别要求进行修缮和保养。重点保护建筑上严格控制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设施,且不得破坏其空间环境和景观。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擅自移迁和拆除,因特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提出移迁、拆除或附件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未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经上级国有资产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实施。否则,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空间使用功能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规定,鼓励在城市的商业、住宅开发建设中,建设供公众使用的广场、公园和公共停车场,并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报批、同时建设。根据建设城市公共空间面积的大小,对建设单位给予适当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奖励。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和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公路客运、货运枢纽以及学校、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等大型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公共停车场。地下轨道交通应结合城市相关规划和地上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站点设置应当充分考虑不同交通的换乘,并配套建设相应的地面交通换乘设施,地下轨道交通站点内应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空间的使用功能,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不得擅自举办演出、车展、房展、产品推介和销售等商业活动。在公园、广场举办公益性活动,举办方应制定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违规者将由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拓玲 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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