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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屋征收项目启动 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

2013年12月12日 08:29   来源:西安日报

  2012年3月29日我市公布实施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征收办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国有土地上实现了从房屋拆迁到房屋征收制度的重要转变,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自从《征收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已启动房屋征收项目十多个,引起了广大市民广泛关注,现就其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问:我市房屋《征收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我市《征收办法》只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问:我市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是什么?

  答: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西安市人民政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棚改办负责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问:我市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问:如果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怎么办?

  答:《征收办法》规定: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收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问:我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主要程序是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征收办进行审核后,召开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布经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征收办签订维稳目标责任书

  市房管局对所需资料和征收前期工作程序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问:《征收办法》与原《拆迁办法》相比,增加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征收办法》与原《拆迁办法》相比,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坚持政策奖励与为民谋利相结合,坚持做到了最大限度的让利于民。为此,《征收办法》推出了增加5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对补偿标准进行了4个方面的调整等惠民利民重要举措。

  增加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和调查结果公布的规定。

  2、增加了征收补偿方案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

  3、增加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

  4、增加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的规定。

  5、增加了奖励标准。《征收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调整的主要内容:

  1、对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原《拆迁细则》规定:以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安置依据。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抵进行结算。对易地安置的,每户增加5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算。《征收办法》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2、最小户型由45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40平方米的套内建筑面积。

  3、对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用房,原《拆迁细则》规定:需要从区位好的地段移至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对营业用房按原建筑面积的5%至30%增加安置面积;对非营业用房按原建筑面积的5%至2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安置用房的重置价结算。《征收办法》规定: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

  4、对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方式进行了调整,标准适当提高。原《拆迁办法》规定:拆迁房屋过渡补助费标准因区位不同,补助标准不同。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助9元,最低补助3元;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助40元,最低补助10元。《征收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支付。《征收办法》更加公平、合理、科学,符合房地产市场价值规律。对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这个规定主要是对被征收人房屋在30平方米以下,地方又比较偏僻,房屋被征收后评估价值偏低的补偿,以保证这一部分被征收人在同等地段能租到大于原面积房屋。

  问: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拒绝搬迁的,有哪些规定措施?

  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哪些规定?

  答:《征收办法》规定: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并签订维稳目标责任书。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评估工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征收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一责任人。

  问:征收过程中,对工作人员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按照市纪委和市监察局《西安市违反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有关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问:对我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准入等,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市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收评估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从事本市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房地产评估相应资质,并在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没有经过备案以及备案名录中未包含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西安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工作。未经备案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一律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问: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如何做好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专业化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办理房屋征收审批手续前,必须确定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拆除施工单位与专业湿法降尘公司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合同后,房管等部门方可办理房屋征收有关手续。

  所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应达到:施工场所100%围挡、出入口和场内道路100%硬化、渣土料堆100%覆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驶出工地车辆100%冲洗。

  问:《征收办法》与原《拆迁办法》如何衔接?

  答:《征收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批准的实施方案,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

责任编辑: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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