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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住房困难家庭今后可申请限价房

2014年03月07日 07:49   来源:华商报

  为加强宝鸡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管理工作,近日,宝鸡市政府颁布了《宝鸡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允许企业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

  套型面积80-100平方米

  昨日,记者从宝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了解到,《宝鸡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或企业单位利用原有土地,按要求建设,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100平方米。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前期费用、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由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20%左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本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由住建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伪造证明取消申请资格

  宝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杨宏强表示,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同时将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公示15日。企业、团体建房的,职工向企业、团体提交申请,初审符合条件者在单位驻地进行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县住建部门审核。

  销售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签订注明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购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市、县住建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档案。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县住建部门责令当事人退回已购住房。拒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购买人自退回限价商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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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条件:

  (一)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二)无住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地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

  (四)近5年内没有出售过高于住房困难标准住房的记录。

  下列保障对象可优先购买:

  (一)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孤寡老人;

  (三)居住在危房的。

责任编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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