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法定”莫忘“民声”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日前表示,房地产税已由全国人大相关工作部门和国务院相关机构共同起草。
房地产税列入人大立法规划,这首先是一个进步。房地产税与现行的房产税并非同一概念,开征房地产税是个系统性的问题。房地产税关系到国民的切身利益,不应将最大的利益相关者排斥在“起草”之外,而应在形式、程序以及实质性内容等方面,给民众一定的参与权、话语权,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一句话,“法定”诚可贵,“民声”价更高。
还有,开征房地产税的目的、意图究竟是啥,税收到底如何使用等,也是问题,也需要说清楚,这样便于达成共识,取得民众的理解、配合。
虽然有关部门认为,在未来的改革逻辑里面,将会认识和思考怎样在中国进一步打造财产税,怎样使房地产调控在制度建设方面得到更多实质性推进,怎样深化配套改革、构建地方税务体系等,但道理是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缺乏民意支撑,这样的“认为”难免就是一厢情愿。说到底,房地产税,关乎民众切身利益,无论如何“立法”,都不可绕过民意行事。只有经过严格和广泛的意见征求和博弈,把其初衷、依据、目的,特别是如何保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所有问题都解决好了,才是真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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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进入立法程序
房地产税立法需考虑“70年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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