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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栽“房事“ 不动产登记“以人查房”不是反腐利器

2014年12月19日 08:22   来源:华商报

  事关多方利益,被认为有助于反腐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至今犹抱琵琶半遮面。最新信息显示,《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于12月3日印发。《暂行条例》全文35条都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

  以人查房、以房反腐,听起来是很制度化的事情。这些年,栽在“房事”上的官员更是前赴后继,房叔房婶,好像但凡在房子上被舆论嗅出些许猫腻的,基本都折戟在房产数量上。正是有了这种看似被实践检验过的“真理”,坊间对不动产登记的反腐功能寄予厚望。

  但不得不说的是,经验逻辑与理性逻辑是两码事。想要从不动产登记入手来反击腐败,如同尾随大街上的漂亮女子,然后假定其是小三,而顺藤摸瓜于背后的“红颜祸水”。或者说,为了揪出贪官污吏,就可以对公民的合法不动产“错杀三千”?

  这个问题,其实对应着三个层面:第一,不动产登记本身并没有将“反腐”列为价值主旨。正如物权法专家所言,不动产登记条例最大的作用是实现统一登记,保护产权及交易安全。至于说,将来会不会在查核疑似贪腐中发挥效力,那是“条例”的副产品,绝不会为了查官员,而悖逆了保护合法产权的底线。

  第二,以人查房有没有效果,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楼市景气指数。最近的例子,有消息说“江西副县长借4亿元高利贷买楼,控制房产248处”,但值得注意的是,那是2009年至2011年间的事,显然没有人在2014年下半年去这么疯狂地“采购”房子。道理很简单,如果楼市平稳了,投机与投资价值递减了,谁还会囤房呢?不管你有没有登记条例,官员都不会永远把房子当做最大的“爱好”。二是应对条例的“对策”。如果问题官员能通过技术手段漂白非法房产,又或者干脆以各种方式转移到亲朋好友名下,“查房”又能如何?

  第三,从法律关系上说,《物权法》第18条对于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指的是与登记的不动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人,包括不动产交易的当事人、与权利人发生法律纠纷的人等。可见,法律并没有支持公民不动产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规定。当然,“条例”也不可能大过“法”。因此,在今年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小组讨论会间隙,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也曾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尊重公众的意愿,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

  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把不动产登记条例臆想成——任何人只要坐在家里轻点鼠标,某个官员拥有多少房产立马现形,并据此即可判断该官员是否有贪腐嫌疑——这何止很傻很天真?但有一点是需要厘清的:不动产登记,它与官员财产公示是两码事。只要后者拎得清、站得稳,何苦把额外的责任扔给不动产登记条例呢?

责任编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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