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祸”导致房屋受损能否动用维修资金?
天津“8·12”事故,造成了周围大量居民房屋受损。在我们身边,因为液化气爆炸、火灾等事故也偶有发生。那么,受损房屋应当由谁赔偿?能否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呢?
房屋因“人祸”受损,由责任人赔偿
“此类事故属于‘人祸’,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姬英凡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战争等。而液化气爆炸、火灾等事故中都有人为因素,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了周边居民的房屋受损,侵犯了这些业主的物权,赔偿人应当是侵权人。侵权人无非是摧毁房屋爆炸物的所有人、爆炸物的看管人、爆炸物的运输人或是侵入爆炸物区域恶意破坏的责任人。哪一方有过错哪一方就有责任赔偿,也有可能是共同过错,那么就按过错责任大小进行赔偿。
责任人明确 不应启用维修资金
因为“人祸”造成房屋受损,是否能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呢?“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有关于维修资金的条款,怎么用?需要业主大会通过。”西安高新一家房企的负责人表示。
但是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李德军律师也认为,在事故责任人明确的前提下,不能启用维修资金。根据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住宅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也就是说,维修资金只能用于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用于房屋日常维护,保证运转,而不能用于安全事故中的房屋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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