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适用房每套房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昨日了解到,新修订的《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即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政策规定之外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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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商店、银行、医院、会所、地下停车场及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等经营性面积的所有开发成本,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当期报审楼幢施工主体封顶,达到销(预)售条件时,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在核定销售价格前须进行成本监审。做好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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