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获赔10万“挡光费”看看建筑日照的那些事儿
近日,有男子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挡住阳光提起诉讼,并成功获赔10万元,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网友声音
@妹儿你听说过安利吗:侵权之债,很正常啊。法律对这个好像有规定吧
@淘肉圆子:十万能干嘛?是解决了光照问题还是咋了?人心不足蛇吞象,本质还是无法改变!
@北洋学士:太阳是移动的,他家的房子会一直被挡?建筑距离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这10万的计算依据?为什么总是南京的法官出幺蛾子呢?
@Ke7vn_001:胖子,快给我10万,你挡住我阳光了!
@冒号的围脖:其他被挡的居民怎么办?
@吾子渠:一大波找这栋楼赔的人正在赶来。
随着高层建筑的越来越多,挡光早已成为市民关注的一个问题。近几年,相关的纠纷出现了不少。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
建筑日照相关法律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由此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建筑日照相关标准
住宅: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医院:半数以上病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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