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非婚生子女可凭相关 证明自愿随父母落户
为了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加快构建新型户籍制度,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省日前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都可凭相关证明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意见》指出,各相关部门要按“依法办理、区别情况、便民利民、综合配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确保每位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对于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等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可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此外,因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都可根据该《意见》持相关证明申请办理或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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