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
5月18日,我省出台《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规范、便民的原则,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适房、限价商品房),其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纳入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各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督促检查监管实施情况、办理监管协议备案、受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等;由人民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即监管银行)账户管理、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各监管银行负责对预售资金收缴、使用实施具体监管。
通知提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由房地产企业自主选择,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严格实行专户归集,不得使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通知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进行二手房交易,必须实施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各商业银行受房屋管理部门(交易保证机构)委托,按照协议配合做好资金收支等工作,房屋管理部门(交易保证机构)开设的二手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只能用于交易资金的存储支付,不得支取现金。
在二手房交易申请资金托管到完成资金划转期间,托管资金利息按银行当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如果交易成功,连同房款一起支付给卖房人;如果交易没有达成,则连同房款一起退给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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