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发布 五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据陕西省国资委网站消息,陕西省政府近日印发《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细则提出了五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细则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了该细则。
细则提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同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细则提出,根据《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细则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细则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层报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根据《条例》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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