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修改 违法排污最高罚100万
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中规定:渭河流域内的引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该条例加大了追责力度。如第六十三条原本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联网的。修改后,追责方面加强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再比如第六十四条,原本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伪造排污许可证、持过期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已被撤销、吊销、注销,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后,追责力度加大:“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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