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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买二手房定金交了房主却反悔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2018年08月12日 09:05   来源:华商报

  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吴先生想尽快办理贷款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贷款申请下来了,原房主却反悔了。

  2017年3月,西安市民吴先生看上了西安南二环附近的一套房子,他通过中介公司与原房主张某签订了《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该房屋以165万价格卖给吴先生。第二天,吴先生便将20万元定金交给了张某,并给中介公司支付了各项费用5万多元。随后,吴先生又与张某进行了网签备案、二手房结算资金监管和银行贷款等手续,就等吴先生办完按揭再进行过户。

  2017年7月中旬,吴先生和张某通过第三方担保公司申请贷款。随后,吴先生将58万元首付款转入资金监管账户。

  吴先生说,去年7月底,他申请的贷款通过审批,这时需要他和张某一起办理手续发放贷款准备过户,张某却以种种理由推托,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完成,张某还拒绝交付、过户该房产。吴先生说,房主看到当时西安房价大涨,提出过再涨20万元,但被他拒绝。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6.5万元。

  今年3月,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原房主张某辩称,她因历史原因是双重户口,涉案房产是用其已经注销的户口名字(与现用名有一字之差)登记的,因此吴先生诉讼主体不适合。另外,她认为中介公司促使房屋买卖时存在欺诈,因此涉案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支付了定金、首付款,后因被告不同意出卖房屋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予以支持。另外,因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应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双重户口的问题,并不导致其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张其签订合同、收取定金的行为已经认可和实际履行了合同,因此该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原房主继续履行《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6.5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判决,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已审理,还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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